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湿地范围内从事生态旅游的,建设旅游设施、确定旅游线路以及开展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规划,减少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

在省级重要湿地范围内从事生态旅游的,应当根据湿地承载能力和湿地资源监测评估结果,科学核定游客最大承载量,保障游客和生态环境安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