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资金补助、委托管理、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