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资金补助、委托管理、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