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支持和保障本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及时全额支付代为发放的法律援助补贴,不得收取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