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农作物种质资源依法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或者采伐者应当将利用情况告知省种子管理机构。省种子管理机构对涉及内容需要保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