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