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质量监督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与方式,接受社会的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