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生产经营第二十九条有效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隔离条件,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以及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