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生产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规划、布局、建设、管理和生产环境保护,确保科研和生产基地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良种保障供应能力。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