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生产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向购种者出示备案证明,出具有效凭证,并建立种子经营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采购来源、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等事项,保证可追溯。禁止将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拆包销售或者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