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未列入国家公布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按照自愿原则,品种选育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认定结果发布公告。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承担。申请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品种特性、育种过程等的说明材料;
(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适应性、抗病性测试报告;
(四)符合国家要求的转基因测试报告;
(五)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
(六)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七)品种标准样品或者DNA分子指纹图谱;
(八)品种、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承诺书。
经过认定的品种推广前,鼓励在拟推广区域开展至少一年的适应性试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