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以及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