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经业主共同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书面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纳入业主共有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

业主共有资金包括:

(一)利用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停车场地、绿地、泳池、球场、道路、通道、房屋外墙、电梯、照明设施等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

(二)因业主的共有部分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赔偿费用;

(三)共有部分被依法占用、征收、征用的补偿费用;

(四)共有收益的孳息;

(五)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益。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