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将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价格等信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并书面告知买受人。
物业服务区域内,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利用共用部位或者场地停放车辆并收取合理费用。停车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共同拟定,但不得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自然资源、公安、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消防车通道划定、警示标志设置等予以指导。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