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分别配置具备通水、通电、通信、卫生、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

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应当首期建设。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设施设备配套用房属于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分割、转让、抵押,也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