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环境质量标准以及本省经济、技术条件,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固体废物鉴别地方标准、鉴别程序和本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