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集中收集、定点堆放、清运或者利用处置家庭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