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践行绿色低碳、节能俭约的生活方式,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