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要求的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鼓励支持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进行商品预包装和盛装携提物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