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并逐步消纳固体废物已有堆存量。工业企业确定生产计划应当综合考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