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提高固体废物利用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