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数字化建设,健全应用平台支撑系统,推进数据共享、场景应用和业务协同等事项,实现社会保障卡及其关联业务数据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提供信息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