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推进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