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本省推进与重庆市建立川渝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工作机制,共同研究相关重大事项,完善各领域配套措施,统一应用场景,促进跨区域业务协同,实现社会保障卡互认互通。
川渝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应用事项清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与重庆市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同推进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创新拓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领域、应用事项,并统筹纳入川渝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应用事项清单。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