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措施,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