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的投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

(二)科技成果信息服务系统、科技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建设;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补贴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

(四)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事项。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