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科研机构每年应当从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以上的资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可以通过科技贷款、科学技术创收、社会捐赠、引进国内外资金等多种形式,筹集科技资金,用于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服务。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当用于技术创新和扩大科技资金的积累。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