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公共停车场、配建公共停车场、临时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

独立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供社会公众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配建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为建筑物配套附设的,供社会公众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临时公共停车场,是指利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外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公共区域(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区域),以及利用边角空地、高架桥下、待建土地、空闲厂区等区域设置的,供社会公众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的,供社会公众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