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和停车泊位标识有序停放车辆;(二)正确使用停车设施、设备;(三)在收费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按照公示计费标准及时支付停车费用;(四)在限时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不得超时限停车;(五)占用免费停车泊位停车,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六)不得违规占用车行道、人行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停车泊位等;(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