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负责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