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五条有效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负责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