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数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建设中,应当加大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推广应用,推动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