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