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