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毒品预防教育、服务管理吸毒人员、打击毒品犯罪、监管制毒物品、毒情监测预警、落实禁毒工作责任等毒品治理体系;
(二)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定期召开会议;
(三)组织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和毒品预防知识;
(四)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毒情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建立健全药物滥用监测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研判和发布毒情形势;
(六)指导和督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下级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机构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七)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考核,组织开展禁毒重点整治工作;
(八)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