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二十四条有效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寄递实名登记、物品安检和收寄验视、信息保存以及收寄工作人员禁毒培训等管理制度。发现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成瘾性替代物质的,应当立即停止运送、寄递,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