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