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