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乳制品:

(一)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二)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四)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