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与销售第二十八条有效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对收购的生鲜乳逐批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发现不符合生鲜乳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收购或者使用,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生鲜乳收购者应当按照生鲜乳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牛养殖者收取,或者变相转嫁给奶牛养殖者。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