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奶牛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投入,配置与养殖规模、处理工艺相适应的奶牛养殖粪污消纳用地。

奶牛养殖场应当建设与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转,或者委托他人对粪污代为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不得违法排放奶牛养殖粪污。

鼓励和支持在奶牛养殖密集区域建设粪污集中处理设施。

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奶牛养殖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投资运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