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统筹推进、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