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在自治区内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活动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履行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展前核查、明确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措施等义务,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向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投诉,也可以直接向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并提交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不能有效举证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撤展或者采取遮盖以及删除、屏蔽、断开网络链接等方式处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