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磁州窑文化人才培养、引进政策,通过项目合作、实践基地、学术交流等方式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能型人才,推行人才奖励、激励制度,开展相关专业职称评审评价工作,支持陶瓷文化人才职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有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磁州窑文化有关专业,保障师资力量,加强磁州窑文化研究人员和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类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力量自建或者共建磁州窑文化教学研究和实践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传承基地等,培养磁州窑文化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