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陶瓷原材料资源的勘察和保护,通过采取总量控制、限量开采、明确适用范围、提高利用效率等措施,实现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陶瓷原材料资源的种类和储量,结合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要求,组织制定陶瓷原材料资源保护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