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