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年度检验、年度公示、诚信建设、违规违法情况等评定不同的等级,在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