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未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规定的处方成份投料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