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药品监督和检查第四十二条有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