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生产和经营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结合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品种、经营规模、地域差异和药品安全风险等因素,制定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规定,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相衔接,稳步提升执业药师配备比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