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已修改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