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七十七条已修改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支付;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