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第六十九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